记者 王嘉彬 通讯员 陶颖
中秋节将至,吃蟹季也随之到来。然而,消费者在买螃蟹或用券兑换螃蟹的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主要问题集中在螃蟹兑换券(俗称“蟹卡”)日期“过期”或“不明”,导致消费者即便有券在手,也无法顺利吃到螃蟹。
记者昨天从市消保委了解到,前不久消费者李女士投诉,称她持兑换券找商家兑换螃蟹时遭到了拒绝,理由是券已过期。商家表示螃蟹兑换券具有时令性,无法延期使用。对此,李女士表示不认可,她认为,虽然自己疏忽导致螃蟹券过期,有一定的责任,但商家直接拒绝消费者延期的请求,不合理。
那么商家销售的螃蟹券“过期”之后,到底还能不能兑换?市消保委公益律师魏柴惟一认为,螃蟹券设置有效期,声明过期作废,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由于螃蟹等产品具有较强的季节属性,商家需要明确提示螃蟹券的有效期。若消费者未能在指定时间提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积极与商家协商解决方案。
但现实中更多的纠纷则出现在商家未将提货有效期标注明确,仅标注“有效期一年”等内容,无法确认提货截止日期,商家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为此,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按需购买消费券,谨慎购买金额过高、使用时间过短的消费券。购买螃蟹券时要仔细核对相应的产品规格,注意券上注明的有效期和使用条件,尽量在有效期内提货。如果螃蟹券过期,消费者可与商家协商解决,建议商家积极处理,如向消费者兑换同等价值的其他商品或者按一定比例折价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