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家养老助餐服务活动,提升助餐服务水平,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更好满足居家老年人助餐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居家养老助餐服务(以下简称助餐服务),是指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以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等为载体,为本市居家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送餐、用餐等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老年食堂,是指主要为居家老年人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具备膳食加工、配送、堂食等功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助餐服务点,是指依托餐饮服务提供者设置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场所,包括设置在餐饮服务场所内的助餐专区和单独设置的具备配送中转、堂食等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 助餐服务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营、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本市应当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普惠共享、方便可及的助餐服务网络,优先保障经济困难、失能、高龄、独居等特殊困难居家老年人的助餐需求,并为其他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第四条 老年食堂和助餐服务点应当选址在老年人口相对集中、便于出入的区域,具有统一标识和适合老年人就餐的环境,提供符合老年人饮食习惯、安全卫生、营养均衡、价格优惠的餐食。

具体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制定。

第五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个乡镇、街道至少举办一家标准化老年食堂。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慈善组织等举办老年食堂。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老年人口分布、助餐需求、区域地理状况等因素,在村(社区)合理布局助餐服务点。

鼓励餐饮企业、养老机构、单位食堂等参与老年食堂运营、助餐服务点建设。

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可以依托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活动室等场所建设。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助餐服务资金的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的建设、运营补助等。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购买服务、给予补助等方式,支持餐饮企业、养老机构、单位食堂、外卖配送企业等参与助餐服务。

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

家庭成员应当履行关心、照料居家老年人的责任,主动为其接受助餐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助餐服务项目、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助餐服务。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是助餐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助餐服务网点地址、联系方式、开放时间等信息查询、满意度评价等服务。

财政、市场监管、住建、公安、消防救援、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助餐服务点的申报认定工作,认定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老年食堂和助餐服务点的服务质量、食品安全、卫生状况等加强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开展满意度调查和服务质量评估。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助餐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奖。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老年食堂和助餐服务点未提供助餐服务或者提供的助餐服务不符合规范的,由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助餐服务资格。

第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024-05-27 1 1 宁波日报 content_154856.html 1 3 宁波市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规定(草案)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