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沈晓萍 王林威 通讯员 周宁宁)近日,莼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大综合一体化执法平台接到区应急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反映辖区内某单位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执法人员当即开展立案调查。
“当时,他开着一辆装着烟花爆竹的厢式车来店里推销,问我需不需要烟花。我问了价格发现比奉化烟花批发企业卖得便宜,没想那么多,就从他那买了点……”当事人吴某是一家烟花爆竹店的经营者,于2023年4月至6月分三次购进非法烟花爆竹,共计价值9万余元,并在进货当天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9147元。
“您于邹某处购得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安全、质量检验合格证,且邹某并无烟花爆竹批发资质,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当事人吴某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147元的行政处罚,合计收缴罚款12147元。